日期:2024/07/04 12:49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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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一)借读的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是在借读学校行政辖区内(市内四区按一个行政辖区对待)的工作人员。
2、(二)禁止本市学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
3、(三)毕业年级不予办理借读手续。
4、(四)未向就读学校提出外出借读申请,擅自外出借读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五)外出借读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初按规定时间到原就读学校交纳学费,交费后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逾期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六)外出借读的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回原校参加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毕业会考”),借读期间所修学分由双方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协调认定,并提供借读学校出具的真实的学生发展报告。
以下是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