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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校的分级标准-中专分为几类

日期:2024/08/21 15:14作者:

一、厨师是怎么分级的

厨师的等级划分总共有五级,没有特一级特三级。具体如下:

1、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烹调技师

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创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从事须《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种的求职者,应主动交验《资格证》对未取得的求职者,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符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擅自招录工人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职业毕业证书。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中专学校的分级标准-中专分为几类(图1)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级厨师

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

1、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2、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3、一、专业设置的原则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实施等基本条件。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地属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及上级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和服务咨询的义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专业设置条件”,对本行业内的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本行业中专人才地区间的协作培养工作。中专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专业设置加强管理,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使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实行分别由中专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省部级

4、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办法。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宽专业下面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的设置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经评估定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学校要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作试办专业进行论证,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直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经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以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需学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批。各校专业设置凡有调整者,均应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宏观统筹和评估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专教育的办学潜力,拓宽服务面向,形成有利于本地、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以提高中专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

三、中专学校审批条件

1、法律分析:(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4、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5、附件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6、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

四、中职学校教师的职称如何分级

1、中职学校的职称等级从上到下一般分为:

2、正高级讲师或高级讲师(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正高级教师)。

3、副高级讲师(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副教授、高级教师)。

4、中级讲师(相当于工程师、讲师、一级教师)。

5、助理讲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二级教师)。

6、教员(相当于技术员、助教、三级教师)。

7、一般来说,中职学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从上到下依次是正高级讲师或高级讲师、副高级讲师、中级讲师、助理讲师和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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